依中国法律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这些主体申请单县商标注册的范围,不受其经营范围的限制。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农村承包经营户和其他依法获准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这些主体申请单县商标注册的范围,必须以核准经营范围为限,或者以其经营的农副产品为限。外国企业或外国自然人,与中国签订协议或与中国共同参加国际条约或按对等原则办理的国家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按照自愿的原则,可向商标局提出单县商标注册申请。单县商标注册申请需要的材料:需商标图样;单县注册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身份证明文件:A.公司申请的:需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B.个人申请的: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及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先对商标进行查询,如果在先没有相同或近似的,就可以制作申请文件,递交申请了;申请递交后1个月左右,十个工作日商标局会给你下发一个申请受理通知书(这个期间叫形式审查阶段)。如果实质审查合格,就进入公告程序(这个期间是3个月,也叫异议期间);公告期满,无人提异议的。就可以拿注册证了。 以上顺利注册下来的时间通常在12—18个月左右。(注:单县商标注册并不能保证100%的成功,无论是个人还是代理机构)
商标有45个类别,1到35之间是产品类别,35后面是服务类别。在此提醒您,每一个公司申请商标的话,通常至少要4个类别才能涵盖所需要保护的权益。如果条件允许,除了注册和自己业务相关的商标,最好在其他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也注册若干相同商标,防止他人在这些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使用相同的商标。很多初创企业提交单县商标申请书之后,就会开展各项业务。但是请注意,商标并不是提交了一定就会通过的,不顺利的话,有的2到3年才能拿到证书,有的甚至直接不予通过。辛辛苦苦宣传了大半年,甚至2到3年后,发现无权使用该商标,会给企业造成多么大的影响。尤其是很多想傍名牌的企业,更要三思而后行。
我国的商标制度是保护是单县注册商标的,虽然商标法32条有对未单县注册商标的保护和救济。原文是这样的:“不正当手段”和“具有一定影响力”。这两个要件你至少的准备很多页的证据和达到一定的市场占有率。而准备这些对于我来讲轻车熟路,但是对于企业来讲,及早注册的成本以及风险和后期撤销比起来简直是九牛一毛,当下高院提审的“乔丹”案件便是如此。你比乔丹有名呢还是比乔丹有影响力呢?所以你看到这篇文章后,及早联系注册。假如在委托别人设计的时候一定约定设计版权所有,必要的时候可以登记版权保护。因为著作权属于商标法中第三十二条的其他在先权利。著作权的保护要件是“实质性相似”和“接触的可能性”,设计独特的商标可以申请著作权保护,这样,对自己的商标也是一个强有力的保护。可以对抢注人提出异议和无效宣告申请。
在单县商标申请前,商标要进行查询看是否有相同或近似的,避开相同或近似的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确保商标的成功机率更高。但是查询系统里的数据始终是比现实中的申请慢一节拍的,已经下发受理书的申请信息基本上都可以查到,但是近期申请的还没有下发受理书的(也就是申请信息还未录入商标数据库的,或者可以理解为是商标局已经收到但还没有整理受理积压的)商标,是任何人都无法查询到的。这个盲期的时间段以商标局数据录入时间为准,查询盲期3个月左右。如果在盲期内,即使有人和你申请相同的商标,也是查询不到的。这是客观存在的原因,就目前技术而言,还不能克服。在商标查询时,对于查询到的结果,是要和申请人的商标进行近似比对的。扫码发货系统而在比对的过程中,申请者个人会有一个标准和看法,代理公司的商标查询员会有一个标准与看法,而商标局的审查人员也有其一套标准与看法。由于各自的知识与经验不同、各自的利益和角度不同,所以三者的观点在不少情况下并不一致。所以对于两个商标近似不近似,并没有绝对的标准,只有概率上的判断。尤其是图形商标的近似度,判断的差异性更大。通常情况下,三者看法要重视的顺序是:商标局审查员>代理机构查询员>申请人,当然在申请时,应重视代理机构的意见。这是单县商标注册最大的不确定因素,同样难以避免。
为了防止别人搭自己品牌的便车,除了在所有商标类别上都进行注册的办法之外,在企业经营取得全国性知名度的情况下,还可以请求认定自己的商标为“驰名商标”,取得“驰名商标”认定之后,对无论将“驰名商标”注册为公司名还是在其他产品上进行注册,都是很有效的打击武器。如果驰名商标的权利人尚未能将其商标与其建立起相当程度的联系,则其对该商标标识的“垄断力”则应当受到更大的限制,他人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的商品和服务类别上使用或者注册与驰名商标标识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则不会损害驰名商标权利人与驰名商标的唯一对应性,产生淡化的可能性也更低。这种对应不必达到唯一性的程度——即在相关消费者看来,该商标标识除了标示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含义之外,别无其他含义,但是,应当达到对于大多数相关公众而言,在特定的商业活动环境中,“看到该商标标识,马上能下意识地联想到该商标权利人”的程度。对于对应关系的考虑,还应当特别将商标置于使用环境中进行考察。商标使用的场合是进行商品和服务流通的商业市场,消费者更多地会将商标置于商业领域的语境下进行认知。如在本案中,当消费者在消费这一特定情形下看到“王老吉”三字时,首先想到的是原告广药公司的商标,而较不可能将其作为其他的含义认知,此时,“王老吉”商标与原告几乎是唯一对应的。
申请在先原则又称注册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县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单县商标申请注册的,申请在先的商标,其申请人可获得商标专用权,在后的单县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如果是同一天申请,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同日使用或均未使用的,申请人之间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各申请人抽签决定。商标的必备条件。商标的必备要件包括两项:第一,应当具备法定的构成要素。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来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单县商标申请注册。视觉不能感知的音响、气味等商标不能在我国注册;第二,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商标的显著特征可以通过两种途径获得:一是标志本身固有的显著性特征,如立意新颖、设计独特的商标;二是通过使用获得显著特征,如直接叙述商品质量等特点的叙述性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第二含义”单县商标注册。
NEWS
全国服务电话:178-530-1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