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优先权”是指菏泽商标注册申请人对其菏泽商标注册在申请日期上享有的优先权。菏泽商标注册申请的优先权原则是巴黎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知识产权协议规定的一项重要原则。具体通过是:任何人或者其有权利继承人已经在本联盟某一国正式提出菏泽商标注册申请的,自第一次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对在其他国家提出的统一菏泽商标注册申请享有优先权。如某企业2004年3月1日在中国提出商标注册申请,菏泽商标申请然后2004年5月30日又在其他成员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注册申请,根据优先权的原则,某企业在成员国的菏泽商标申请日期就不是2004年5月30日,而是第一次在中国申请的日期2004年3月1日。因为许多国家菏泽商标注册都实行申请在先原则,所以申请日期的提前对确定商标权利有重要意义。
“相同商标”是指文字、图形、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等构成要素组成的两个商标,在视觉上无差别,或差别细微的商标。如同为“海鸥”的商标,且使用字体相同,这种情况当然属于相同商标;再如两商标为相同图形的凤凰,一个尾部有5根羽毛,一个尾部有8根羽毛。且羽毛形状相同,这种情况当然也属于相同商标。实践中,发生侵权行为的两商标是相同商标的情况比较少,大多数是使用近似商标构成侵权。相同商标和近似商标同样是菏泽商标注册、使用、保护中的一个重要概念,由其对是否属于近似商标的判定,使人头痛感觉十分不易掌握。但这又是认定商标是否侵权的第一到程序,所以必须了解、掌握这个十分重要的概念。“近似商标”是指文字、数字、图形、三维标志或颜色组合等商标的构成要素的发音、视觉、含义或排列顺序及整体结构上虽有一定区别,但又使人难以区分,容易产生混淆的商标。
所谓伪造是指没有权利,但用不当手段制造《菏泽商标注册证》以达到欺骗目的的行为;所谓变造是指通过篡改菏泽商标注册证中的登记事项来达到欺骗目的的行为。我国《刑法》在扰乱公共秩序罪一章中第280规定了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即犯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伪造、变造《菏泽商标注册证》并用于招摇撞骗或其他犯罪活动的,应按刑法的规定,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目前,我国在菏泽商标注册申请中实行的是“一表一类一商标”,即申请人填写一份申请表,只能在45个大类中的某一个大类上注册一件商标,超过一个类别的其他商品,则应另行填写一份申请书。也就是说,一件商标要在几个类别的商品上申请注册,就需要提交几份申请书,而不能把几个类别的商品填写在一份申请书上。如要在第3大类、第5大类、第30大类的商品上申请注册“天府”文字商标,就应提交3份菏泽商标申请书。
在商标执法实践中,有相当一部分人对该条款中的“更换”一词持扩大解释的观点,认为“更换”一词并非仅指行为人撤换掉原注册商标然后换上自己的商标,更换的形式不但应该包括原来贴附的注册商标被行为人用自己的商标覆盖或者用第三人的商标更换或者掩盖(根据是否经过第三人同意又可分为两种情形),菏泽商标申请还应当包括消除原注册商标而不再重新加贴任何商标或者将带有原注册商标的商品重新进行分装或包装并加贴自己或他人商标等多种情况。这几种行为的共同点就是未经菏泽商标注册人许可或同意而使其丧失了向消费者展示商标的权利和提高商标美誉度的机会,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所规制的反向假冒行为并无实质上的区别。
商标是商品生产者、服务的提供者为使自己生产销售的商品、提供的服务与他人生产销售的同类商品和提供服务区别开来,而使用在商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记。商标的目的在于区分不同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服务的提供者,这也是商标法为注册商标提供保护的出发点。为此商标法禁止他人在相同和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标,这也是赋予商标专用权人的禁止权。但这一权利不能推而至极,商标权本身存在着合理使用的限制。庄寨家政商标的合理使用就是指将他人的注册商标在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上善意地作叙述性的使用。这种合理使用是对商标专用权人权利的限制,同时也是商标合理使用的特点或称构成要件。被限制权利的商标专用权人的商标是其基本含义具有极大普遍适用性的词汇。文字商标除了具有独特性的词汇构成外,大量的是一些普通词汇。前者如“海信”、“全聚德”,后者如“家庭”、“三峡”及其他地名商标。这些词汇在日常生活中具有普遍认同的含义,且已经成为社会公共财富被广泛使用着,在表达其原有含义使用时,具有不可替代性。当要表示家庭这一社会基本细胞时,只能使用家庭。表示三峡这一地名时,只能使用三峡。因此确定是否是公众通用词汇,就显得十分重要。从范围上看应该是在全国范围,因为商标是全国范围内有效的;在受众范围应是普通的消费大众。这是商标合理使用的前提。
合理使用行为看起来与商标淡化的违法行为很相似。但仔细分析上述的条件或称构成要件后,会发现二者具有不同的特点。无论从范围还是主观要件上均有很大的不同。反商标淡化法专家也认为“通用的或者描述性的标识”不构成商标淡化,使用“非常普遍被广泛使用或者使用几乎没有其他同义词替代的词汇”不视为商标淡化的近似使用。商标合理使用既合乎公平原则,又有相应的法理支持,同时又不违背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商标的合理使用的理论依据是对商标权的限制。权利,菏泽商标申请尤其是知识产权的限制则为商标的合理使用提供充分的理论支持。民事权利本身就不是毫无限制的,知识产权是在前人科学技术、文学艺术成果的基础上取得的,其权利的限制更多。而以社会上广泛使用的词汇作商标后,若被毫无限制地垄断,使社会公众不能使用,则有违社会公共利益,与商标法的立法宗旨不相一致。就社会广泛使用具有普遍意义的词汇来说,其作为商标,本身显著性就不强,取得了商标权对其限制亦应更多一些。
驰名商标是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根据企业的申请,官方认定的一种商标类型,在中国国内为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不仅仅局限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申请注册或者使用时,都将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因此驰名商标被赋予了比较广泛的排他性权利。而且“驰名商标”持有企业的公司名以及网址域名都会受到不同于普通商标的格外法律保护。驰名商标能够为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有利于企业在市场经济中巩固地位,对抗恶意抢注、不同商品的相似商标影响等一系列问题,因此,中国企业纷纷申请认定其商标为驰名商标。所谓的驰名商标,是相对所涉及的侵权纠纷而言的,其被作为驰名商标而被保护的效力,也是有一定范围和强度的。在这一个纠纷中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并不等于在另外的侵权纠纷中也享受驰名商标的待遇。更不等于在任何时候和范围内都受到特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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